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天主教爱国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atholic Patriotic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PA)。
本会与上海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合称为上海市天主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组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上海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内部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按照民主办教精神协助教务组织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神长教友在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核心利益,在上海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保障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2.发挥上海天主教的自身优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3.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合法权益。
4. 办好中青年骨干培训班,做好爱国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5. 协助天主教上海教区办好佘山修院,开展对神长教友公民素质和信仰素质的培育。
6.积极协同天主教上海教区创建文明和谐寺观教堂,协助神职人员做好堂区工作,为广大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服务。
7.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于需要帮助的社会人群,推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8.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开展与海外天主教人士友好交往,加强宣传,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9.加强与各区天主教爱国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区爱国会提供服务。
第七条本会做出涉及基层的重大决议,本会应指导督促各区天主教爱国会遵守和履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本会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本会委员,组成本届委员会。
4.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海市天主教“两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区爱国会和堂区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条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由上海市天主教“两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上海市天主教“两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常务委员、 委员若干名。
本会可设名誉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本会委员会是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4.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5.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召开本会委员会议,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务委员。
6.选举或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罢免和请辞主任,选举代主任。
7.聘请名誉主任。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是本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与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
2.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3.贯彻执行上海市天主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4. 根据秘书长提议,产生或罢免副秘书长人选。
5. 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6. 必要时,可根据本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增补、罢免和请辞本会委员,增补的委员任期至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7. 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由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每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常委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制定本会的年度计划。
4.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5.根据工作需要,可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
6.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涉及上海天主教的重大事宜,本会与上海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上海教区、上海市天主教知识分子联谊会举行负责人联席会议,按“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的原则,落实民主办教精神,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2.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具有代表性、信仰虔诚、热心事主,积极参与堂口活动。
4.主任、副主任当选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任负责常委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本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具体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副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任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任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委员会审批。
4.负责组织实施本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5.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副秘书长人选。
6.办理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具体分工明确到位。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本常务委员会筹措。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 2016年9月24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